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出借行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教学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含低值物资)的对外出借活动。出借坚持“保障教学、兼顾科研、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本学期实验教学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出借申请人须为本校在职教师、已注册学生(学生须有导师)或经中心审核登记的校外人员。校外人员借用时须按学校规定缴纳设备使用费。
第二章 借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借用人须填写《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申请表》,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人须先经导师审核同意,由导师在申请表“导师审核意见”栏签字,并确认联系电话无误。导师应了解借用用途,并承担督促归还的责任。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提交至实验教学中心,由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审批,签署是否同意出借的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借用人须在领取设备时,由实验中心经手老师当面核对设备状态,并在《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申请表》中签字确认后,方可取走设备。未经经手老师签字确认,不得将设备带出实验室。
第三章 借用期限与用途认定
第五条 借用期限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明确预估起止时间。借用时间超过7天(含)的,无论申请时选择“教学”还是“科研”用途,一律自动认定为科研用途,并按科研用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借用用途分为“教学”、“科研”和“其他”等类型。教学用途一般指课程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科研用途指教师或学生承担的科研项目等。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用途。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七条 仪器设备出借费用参照《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租赁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学校实验与设备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相关规定收取。具体如下:
· 教学用途(且借用≤7天):原则上免收借用费,但若设备为高值或损耗性强的,中心可酌情收取材料费或维护费。
· 科研用途(含超7天自动认定为科研用的情况):按对应设备的“院内用户”或“校内用户”收费标准(天/台)计费。校外人员按“校外用户”标准计费。
· 其他用途:一般指用于学院或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等用途,原则上免收借用费。
第五章 借用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借用人对所借仪器设备负有维修、保养和安全保管的责任,须保证设备在借用期间性能及功能指标正常,并防止丢失、损坏。
第九条 借用人应按申请表中约定的归还日期将设备送归指定实验室。如到期无法归还,须提前主动向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总时长不得超过原借期的1倍。
第十条 借用期间产生的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借用人须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并承担相应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六章 归还与验收
第十一条 归还时,借用人须主动联系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当面验收,确认仪器设备性能及功能指标正常后,注销借用登记。若发现异常,借用人须在工作人员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修理或赔偿,逾期按设备价格的1%/天收取超时费。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由实验中心经手老师在《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申请表》“仪器归还情况确认”栏签字确认,完成归还手续。
第七章 损坏丢失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借用人须在中心指定时限内完成维修或照价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或不遵守操作规程;
(二)擅自拆改仪器设备;
(三)未履行保管责任,如遗失、被盗(未及时报警)等。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实验教学中心核实后可酌情减轻或免赔:
(一)设备已过折旧年限;
(二)陈旧设备正常使用中自然损坏;
(三)设备本身质量缺陷导致损坏;
(四)易损低值耗材在运输或使用中偶然损坏(须有证据)。
第十五条 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按原厂配件维修或赔偿相应费用;
(二)局部损坏导致整台报废或整台丢失的,按设备原值赔偿;
(三)送修产生的实际费用,由借用人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借用人应立即报告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和主任,并积极配合调查。无故拖延或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借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将(1)向借用人及所在单位发出警告;(2)每天按设备价格的1%收取超时费;(3)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一年内借用资格:
(一)未按期归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
(二)逾期未完成修理或赔偿;
(三)弄虚作假,隐瞒设备真实状态。
第十八条 学生借用期间,导师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实验教学中心将通报导师及所在院系,并暂停该导师名下学生借用资格6个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开始执行,原《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办法》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置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91吃瓜
。
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
202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