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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出借行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教学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含低值物资)的对外出借活动。出借坚持保障教学、兼顾科研、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本学期实验教学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出借申请人须为本校在职教师、已注册学生(学生须有导师)或经中心审核登记的校外人员。校外人员借用时须按学校规定缴纳设备使用费。

第二章 借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借用人须填写《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申请表》,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人须先经导师审核同意,由导师在申请表导师审核意见栏签字,并确认联系电话无误。导师应了解借用用途,并承担督促归还的责任。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提交至实验教学中心,由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审批,签署是否同意出借的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借用人须在领取设备时,由实验中心经手老师当面核对设备状态,并《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申请表》签字确认后,方可取走设备。未经经手老师签字确认,不得将设备带出实验室。

第三章 借用期限与用途认定

第五条 借用期限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明确预估起止时间。借用时间超过7天(含)的,无论申请时选择教学还是科研用途,一律自动认定为科研用途,并按科研用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借用用途分为教学科研“其他”等类型。教学用途一般指课程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科研用途指教师或学生承担的科研项目等。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用途。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七条 仪器设备出借费用参照《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租赁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学校实验与设备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相关规定收取。具体如下:

· 教学用途(且借用≤7天):原则上免收借用费,但若设备为高值或损耗性强的,中心可酌情收取材料费或维护费。

· 科研用途(含超7天自动认定为科研用的情况):按对应设备的院内用户校内用户收费标准(天/台)计费。校外人员按校外用户标准计费。

· 其他用途一般指用于学院或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等用途,原则上免收借用费。

第五章 借用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借用人对所借仪器设备负有维修、保养和安全保管的责任,须保证设备在借用期间性能及功能指标正常,并防止丢失、损坏。

第九条 借用人应按申请表中约定的归还日期将设备送归指定实验室。如到期无法归还,须提前主动向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总时长不得超过原借期的1倍。

第十条 借用期间产生的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借用人须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并承担相应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六章 归还与验收

第十一条 归还时,借用人须主动联系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当面验收,确认仪器设备性能及功能指标正常后,注销借用登记。若发现异常,借用人须在工作人员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修理或赔偿,逾期按设备价格的1%/天收取超时费。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由实验中心经手老师在《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申请表》仪器归还情况确认栏签字确认,完成归还手续。

第七章 损坏丢失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借用人须在中心指定时限内完成维修或照价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或不遵守操作规程;

(二)擅自拆改仪器设备;

(三)未履行保管责任,如遗失、被盗(未及时报警)等。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实验教学中心核实后可酌情减轻或免赔:

(一)设备已过折旧年限;

(二)陈旧设备正常使用中自然损坏;

(三)设备本身质量缺陷导致损坏;

(四)易损低值耗材在运输或使用中偶然损坏(须有证据)。

第十五条 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按原厂配件维修或赔偿相应费用;

(二)局部损坏导致整台报废或整台丢失的,按设备原值赔偿;

(三)送修产生的实际费用,由借用人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借用人应立即报告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和主任,并积极配合调查。无故拖延或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借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将(1)向借用人及所在单位发出警告;(2)每天按设备价格的1%收取超时费;(3)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一年内借用资格:

(一)未按期归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

(二)逾期未完成修理或赔偿;

(三)弄虚作假,隐瞒设备真实状态。

第十八条 学生借用期间,导师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实验教学中心将通报导师及所在院系,并暂停该导师名下学生借用资格6个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81日开始执行,原《91吃瓜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办法》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置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91吃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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